很多人都会觉得,立遗嘱是到人生最后阶段才需要做的。
常常会听到有人这样说:
“等我老一点再写。”
“等我生病了再安排。”
“现在还早啦,以后再说。”
也因为这样,不少人一直拖。
很多人选择等到身体已经很不好,甚至已经住院了,才开始急着处理遗嘱。但现实中,越是临终才写的遗嘱,反而越容易引起争议。
“临终前两天签的遗嘱”
马来西亚其实就有一宗这样的案例: Aw Peck Luan & Anor v Kau Peck Guat [2025] 5 CLJ 895。
这位死者当时其实有两个家庭:
- 在新加坡有一位长期伴侣,还有两个孩子
- 在马来西亚有一位合法妻子
在2020年10月,他被诊断出第四期肺癌,之后住进医院。就在这个时候,也就是2020年10月6日他签下了一份遗嘱,而这份遗嘱在接下来引起了一场官司。
根据这份遗嘱,死者在马来西亚的妻子是唯一执行人,同时也是唯一的继承人。至于新加坡的伴侣和两个孩子,完全没有分到任何遗产。
两天后,也就是 2020年10月8日,他就去世了。随后新加坡那边的家人向法庭提出挑战,认为这份遗嘱有问题。
法庭最后是怎么判的?
在这宗案件中,高等法院 (High Court) 一开始判这份遗嘱是无效的,也就是当作死者没有立遗嘱来处理,所有资产都需要先归还到遗产名下。
但是后来,遗嘱中唯一的执行人兼受益人,也就是那位马来西亚妻子提出上诉,法庭就做了一个部分暂缓执行的决定。简单来说,目前法律上的结果先暂时“放着”,等上诉结果出来再决定,但所有资产还是必须先还回遗产,避免被转走或不见。
关键点在于,如果最终维持无遗嘱的判决,死者与新加坡伴侣所生的两名非婚生子女(Illegitimate children),根据马来西亚《1958年分配法令》,也有机会依法继承死者的部分遗产。
为什么法庭会特别小心地判断这个遗嘱的真实性?
当一份遗嘱是在临终前才签下的,法庭通常会特别小心地检查当时的情况。
在这宗案件里,医院记录显示,死者当时因为处于癌症晚期,他感到非常疼痛,所以一直在使用强效止痛药。这些药物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思考和判断能力。所以法庭甚至请了专家来评估,当时死者签遗嘱的时候,是否真的神志清醒。
除了医疗证据,法庭也会深入调查是否存在“可疑情况”(Suspicious Circumstances)。以下几个疑点引起了法庭的高度关注:
- 时间太仓促: 遗嘱是在死者去世前仅仅两天准备并签署的。
- 受益人直接介入: 唯一的受益人(马来西亚妻子)直接参与了遗嘱的安排。
- 临终遗嘱,法庭会看得更谨慎: 法律对这种“最后一刻”才写的遗嘱,会非常小心地审查,因为立遗嘱人当时可能非常虚弱。
- 不合理的排除: 尽管新加坡的伴侣和孩子与死者有长期的关系,但遗嘱却将他们完全排除在外。
最近的新闻也有类似的案件。
其实这种情况,不只是普通家庭会发生。最近新闻也有类似的遗产争议。
这宗案件涉及的是云顶集团创办人林梧桐的女儿林秀琼(Lim Siew Kim)的遗产。根据媒体报道,她的遗产大约 RM16亿。目前已经有两名孩子向法庭提出诉讼,对遗产安排提出挑战,其中也涉及关于死者有没有真实意愿来签下这份遗嘱。
虽然案件还在进行中,但也可以看到一件事:当遗产安排出现疑问时,家庭纠纷很容易变成一场漫长的法律官司。
临终遗嘱,不一定无效。
当然,临终前写的遗嘱,并不一定就是无效的。
马来西亚法律并没有规定,一个人生病或快去世的时候不能立遗嘱。
不过,一份遗嘱要有效,一般需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:
第一,立遗嘱的人必须神志清醒。也就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决定。
第二,他必须清楚遗嘱里面写了什么。
第三,遗嘱必须是他自己愿意写的,而不是被别人逼或影响。
第四,签署方式必须符合规定
根据《1959年遗嘱法令》,遗嘱需要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。
如果遗嘱是在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时候才写,这些条件就比较容易被人质疑。
像 Aw Peck Luan v Kau Peck Guat 这样的案例,还有最近新闻里的遗产纠纷,都说明一件事情:如果遗嘱是在非常匆忙的情况下写的,很容易被怀疑,也更容易被挑战。
就算最后法院认定遗嘱是有效的,这整个过程也可能带来很多问题,例如:
- 家人之间关系变差
- 遗产分配拖很久
- 花很多律师费
- 家人要面对很大的压力
其实从现实角度来看,提早安排遗嘱会更安心。因为遗嘱不是写了就不能改。如果以后情况改变,例如结婚、离婚、孩子出生、资产增加,都可以重新更新遗嘱。
所以很多人现在都会把遗产规划当成一种长期安排,而不是等到人生最后阶段才匆忙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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